针对税务处理决定提出申诉的法定期限与程序
- Ardakh B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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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期资讯将简要介绍蒙古国《税务总法》中规定的、针对税务稽查处理决定(税务令状)提出申诉的期限和程序。
所谓“税务处理决定”,是指国家税务监察官出具的补缴税款决定、增值税(VAT)课税及缴纳确认决定以及退税决定。[1]
如果纳税人对税务处理决定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持异议,可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争议解决委员会提出申诉。[2]
纳税人应根据以下管辖权提交申诉:[3]
在首都(乌兰巴托)开展经营活动的纳税人,向首都税务局设立的争议解决委员会提出申诉;
在省(Aimag)或县(Soum)开展经营活动的纳税人,向各省税务局设立的争议解决委员会提出申诉;
大型纳税人,向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的争议解决委员会提出申诉。
争议解决委员会应当在纳税人提出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议决定,必要时,该期限可延长一次,最多延长30日。[4]
如果纳税人对争议解决委员会的裁决不服,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,向有管辖权的一审行政法院提起诉讼。[5]
因此,纳税人如对税务处理决定有异议,必须在法定限期内提出申诉。若未能在该期限内提出,将面临丧失申诉权利的风险。
来源:
[1] 《税务总法》第6条第6.1.26款
[2] 《税务总法》第47条第47.1款
[3] 《税务总法》第47条第47.5.1款及第47.5.2款
[4] 《税务总法》第47条第47.15款及第47.16款
[5] 《税务总法》第47条第47.19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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